“抓大放小”实为法不责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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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3:46 北京晨报 | |||||||||
由于全国闻名的马德卖官案涉案干部较多,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于是绥化市纪检委提出对策:贯彻抓大放小、重在整改,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和策略。 把“抓大放小”的矛盾方法论用到惩治贪污腐败上,笔者认为也未尝不可。先处理一些腐败比较严重的官员,更能起到端正官场风气的作用。但“抓大放小”绝不是指只抓大贪
“抓大放小”是先抓大后抓小,先把主要矛盾解决好再来解决次要矛盾,如果真要把次要矛盾放下,也只能是暂时的“放”,而不是永远地放。我国《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规定的最低刑事处罚数额是五千元;挪用公款最低处罚起点是1万至3万元。对索贿罪规定,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都构成犯罪。依据这一条,也不能仅凭“有关部门”的规定就赦免了他们的罪刑。 因此,不管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绥化市在处理贪污腐败上坚持“抓大放小”原则,绝对不是良策。摘自《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