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发穿耳 各界各说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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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3:4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昨日,本报以《染发穿耳学徒不酷不行》为题,报道了在某美发店当学徒的小胡,为了保住工作,被迫接受老板“染发”要求的事情后,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大家纷纷拨打本报热线86626662畅所欲言。
第一路律师界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玉林律师 企业文化说:不接受你可以走 该美发店规定“染发”属于一种企业文化的约束。但这种规定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这种企业文化继续在该美发店工作,也可选择不接受这种企业文化放弃该份工作。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叶科文律师 不违法说:没禁止就不算违法 由于《劳动法》只对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内容有所规定,没有相关条款来约束类似小胡所受的遭遇,因此,目前还没有法律来界定该美发店的做法是否违法。 第二路美容美发界 成都市美发美容协会会长唐德高 违法说:染发成上岗条件违反《劳动法》 这种行为是对行业整体形象的破坏!如果染发,变成了和工作岗位做交换的条件,这就违背了《劳动法》。 第三路职能部门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人士 违反原则说:别拿“特殊要求”约束求职者 招工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平等一致、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同时用工单位不应用性别、特殊要求等规定来约束求职者。该美发店老板对小胡提出“要么染发,要么‘走人’”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该原则。 第四路普通市民刘立平先生等 侮辱人格说:欺人太甚去告他们 该美发店的做法有侮辱人格之嫌,应该受到全社会的一致谴责。他们同时还认为,小胡不应为了工作而妥协,被迫接受这种有损人格的“不平等条约”,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记者薛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