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帮助七旬大娘讨回3000元气源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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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0:00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韩林见习记者王朋)昨日,揣着终于讨回来的3000元气源费,70多岁的孙玉兰老人心里仍然不能平静。她从1997年搬进甘井子区红旗镇盛新园小区,可直到现在家里的煤气都没装上。当老人向开发商索要当初交的气源费时,却遇到了一连串难题。 住了7年都没通上煤气,孙大娘要求退还气源费,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孙大娘的交费发票原件已丢失,只能提供复印件。开发商方面提出,查找底账比较困难,老人年纪大了
工商所负责人侯喜昌认为,根据新出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7年时间开发商都不能给用户上煤气,退还费用合情合理。于是工商人员找到了开发商,在气源费的底账上,终于查到老人的交费记录。面对开发商提出的一连串难题,他们用一天时间帮老人跑完街道、派出所等部门,拿到所有开发商提出的证明,最终帮老人讨回了气源费。 记者昨日发稿前还了解到,该小区其他没通上煤气的住户,也已开始陆续被退还了气源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