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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孩偷窃被制止回家后自杀 制止者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2:48 春城晚报

  一个12岁的男孩与几个小朋友在偷东西,一个大人发现后前去制止;在制止中,这位大人打了这名小男孩,小男孩回家后,其母又一次惩罚了他。没想到,小男孩一时想不开,竟自杀了。事后,小男孩的父母把制止者告上了法院,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8月30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制止者向这名小男孩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5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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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19日中午,陆良县马街镇12岁的小红和几个同年孩子用扳钳在陆良县召夸至西桥高速公路上偷拧挡杆螺钉时,被本村村民张生发现前去制止;制止中,张生夺走了小红的扳钳。小红对此不依不饶,在索要扳钳时,遭到了张生的殴打。当晚,小红害怕被父母责骂而不敢回家。见孩子一夜不归,小红的母亲第二天一大早就四处寻找,天亮时终于找到,并把他带回家中。在没有问明原因之下,小红的母亲就用绳子抽打小红并罚其下跪,随后因为有事,其母就离开了家。见家里无人,小红喝下了农药自杀,虽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耽误了抢救时间而死亡。悲痛伤心之余,小红的父母将张生告上法庭,理由是张生对小红的死有过错。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生发现小红等孩子在拧高速公路挡杆螺钉而进行制止,其行为并无不当,然而,小红索要扳钳时对其进行殴打的行为不妥,且未将孩子送至监护人进行管教,致使孩子不敢回家。孩子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人身等合法权益,在孩子整夜未归家的情况下,未问清事由便采取殴打的方式进行管教,实属不当。由于孩子系服毒死亡,原告系其监护人却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职责,张生对小红的殴打行为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据此,陆良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生向小红的父母赔偿损失56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中鸿 熊曦璇 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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