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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9:47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案件】某企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工作的书面证明。企业对王某工作经历非常满意,双方当即签订了劳动合同。

  4个月后,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企业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工作的话纯属虚构,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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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并以此将企业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有权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解读】律师(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时学丹):对这种情况,《劳动法》第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以上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即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从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起算的,即该劳动合同从未产生过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以往工作经历,骗取企业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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