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将实行责任追究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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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0:01 新晚报 | |||||||||
据财经时报报道(记者钟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月出台后,作为本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起草完成,目前正在国家发改委内部评议。“条例”将需通过部级征求意见,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具体出台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 发改委一位官员透露,关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规定仍和过去一样,实行审批制,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部部长郭励弘认为,政府投资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出资人决策责任制,其次才是项目责任制。如果投资项目实施出现问题,其责任可以按行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刑事责任,还可以依法治罪;但如果投资项目的决策错了,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项目实施失职造成的损失,这个责任却从来没有人承担,也没有制度制约。 在他看来,建立项目投资人决策责任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和避免领导人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泛滥,还有利于项目决策民主化,以及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的科学化,促进项目实施失职的责任规范和追究,从而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 郭励弘同时指出,本次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确立备案制;二是实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的代建制;三是大企业投资实行规划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