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怀疑学生偷窃开“私审” 女孩心理出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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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5:31 温州新闻网 | |||||||||
(记者广平)德惠市某中学教师怀疑14岁女孩婷婷(化名)偷钱,在未通知其家长的情况下,把她带回家中质问,然后,交给警方处理。婷婷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男教师告上了法庭。 被疑偷窃 私下审问吓坏女孩
“这是最黑暗的一上午。爸爸,妈妈,你们谁能知道我是多么恐惧、多么怕见人。我被审了又审,站了又站,又被人送进了派出所。太可怕了,我不想再回忆了……”事情发生后,婷婷把那一幕写在了纸上。 因上学方便,14岁的初中女孩婷婷租住某高中教师李某的房子。婷婷说,2002年5月17日,学校开运动会,她上学去得特别早。当天5时45分许,李老师的爱人就到学校把她拉回了李老师家。婷婷讲,李老师对她说,作为女孩子,得注重脸面,要是偷了500元钱就拿出来,要是不承认,找警察对她没好处……紧接着又开始打电话,与对方说了很多侮辱她的话。 婷婷受不住了,大声说要找家长,却被李老师爱人阻止,直到7时30分,她被警察带走。 罪名去除 女孩心理阴影难消 婷婷的父亲说,经过警方调查,李老师家丢钱与婷婷无关。但婷婷的精神非常压抑,婷婷当时的班主任孟老师的证言材料上写道:婷婷是个好学生,事情发生后,她上课时经常趴桌子,成绩下降很快,有时作业完成不及时。 婷婷要求李老师向其道歉,未果的情况下,她将李老师告上法庭。2003年10月20日,德惠市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尚未成年,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和名誉损失,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压抑、学习成绩下降的后果,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教师上诉又败诉 公民要有法律意识 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决后,李老师及其爱人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原判。 昨天,李老师对记者说,此事对他打击也很大,自己的名声也因此受到了影响,现在法院虽判决他败诉,学校有关领导也就此批评了他,但他仍认为自己问心无愧。 就此,吉林省某律师事务所骆律师说,许多时候,自己觉得没有什么大影响的事,往往会给对方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发生类似事件,要有法律意识,即使怀疑别人,个人也没有审问权,应由国家侦查机关进行审问,对于未成年人发生的一些行为,除及时报案外,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来源:新文化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