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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拒绝外带饮料成被告 观众认定属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2:01 新京报

  观众认为此规定属霸王条款应撤销,影院称为国际惯例。

  本报讯(记者王吉瑛 李欣悦)因影院拒绝其自带饮料入场,李先生将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昨天上午9时,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12月21日,原告李先生购买了北京华星影院当天下午放映的国产影片《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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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电影票两张,在入场观看时,影院工作人员发现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影城商品部出售的,拒绝李先生入场,双方发生争执。李先生最终没能进场观看电影。

  原告李先生认为,“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是在强迫消费者购买其食品,这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购票费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而被告华星电影院说,原告是在被告知以后仍自愿购买电影票,这就等于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原告放弃入场看电影,是其单方面撕毁合同,不能称是影城对其构成了侵权。而且“谢绝外带食品入场”的规定是国际影院的惯例。

  华星电影院营运经理告诉记者,不管这场官司结果怎样,对整个影院行业都有作用。该案由于双方分歧很大,因此没有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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