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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多次没成还遭讥讽 深圳一市民为一元钱状告公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2:39 信息时报

  深圳一市民乘公交车时被少找一元钱催要多次没成还遭讥讽,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违规收费要退钱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王华兵) 多收了乘客一元钱,公交公司竟因此而被告上了法庭。深圳一位市民买票后,被少找了一元钱,车上讨要多次都没成,据称还被讥讽“占小便宜”,下了车后,他二话没说,愤而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7月底,法院判决公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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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要退还多收乘客的一元钱。

  事发 被多收一元乘客告上庭

  今年4月的一天,赵某(化名)在深圳罗湖区罗沙公路长岭车站上了一辆空调大巴,上车后他交了5元钱,售票员随后付给他面额4元的车票一张,并回找了他1元钱。

  赵某可是位老乘客,他清楚票价应为3元,于是要求退还多收的1元钱,而售票员对他却不理不睬。赵某这下急了,情绪激动地又催了多次。但据他称,售票员竟更不耐烦,说他是为了“占小便宜”,在众多乘客面前赵某觉得很没面子。下了车之后怒气难消。一番考虑之后,他作出决定,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收的1元钱,并要书面道歉。

  原告 违规收费又侮辱人格

  在庭上,赵某认为,公交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公交运输价格的规定,他找出了具体的文件来证明他所乘的车次和路段,票价应为3元,他以前也坐过多次,公交车应对所有乘客同等收费。

  另外,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享有人格尊严并得到尊重的权利。而他在车上所受的待遇不仅是被违规收费,而且是对人格的污蔑,因此他要求公交公司作出书面道歉。

  被告 个人行为公司不会道歉

  而公交公司则坦言,赵某与公交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公司确实有义务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应根据其乘车路段,按市物价局的票价规定收取票价。当时该车的售票员是刚从另外一条线路调过来工作,赵某乘车那一天正好是她上班的第一天,对该线路全程分7段收费,票价2元至6元不等的复杂售票业务不太熟悉,所以就多收了一元钱。

  公司同时表示,不论售票员当时是否出言讥讽,都会对赵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愿意让售票员个人向赵某当面赔礼道歉。但他们认为这是个人工作上的失误,不是企业执行票价规定上有偏差,公交集团没必要为此进行书面道歉。

  判决 属违约不用道歉但要还钱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应按照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运输费用。在该案中的公交公司,没有按照标准收取运输费用,因此应该退还多收的1元钱。

  但因为赵某起诉的是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他也明确表示要求对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中没有赔礼道歉这一方式,因此公交公司可不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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