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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露宿 半夜被他“强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3:0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

  对于从新都来蓉找工作的19岁男子刘某来说,昨日凌晨是噩梦的开始:自己为了节约费用,就在锦里东路府南河边的石凳上露宿,不料于昨日凌晨4时左右惨遭一名男子非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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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宿街头他被他施暴

  谈起自己被非礼的一幕,刘某说:他几天前来到成都找工作,由于工作没有找到,为了节约钱,他就只好露宿河边石凳。迷迷糊糊中,他感觉有一双手在自己的身上游动,他以为是小偷想偷他身上的钱财,还暗笑老兄你找错人了,我身上有钱的话就不会睡在路边了。可是那双手却越来越不安分,他随即感觉有个人压在他身上。他睁眼一看,一名30岁左右、身高1.7米,长相斯文的男子正欲对他实施非礼。

  刘某当即大声呼救。等辖区联防队员闻讯赶来时,刘某已经被该男子“强奸”了。联防队员不知如何是好,只好通知110前来。

  “强奸”者是已婚男子

  4时许,巡警赶到现场时看到,被非礼的男子刘某身材十分瘦小,全身一直在颤抖,显然对刚才那一幕仍感到十分恐惧。面对巡警的询问,实施“强奸”行为的男子极为尴尬,一再请求“警官,给我留点面子,我不想让家人知道”。这名男子自称姓肖,家住双林路,已婚。昨日凌晨,他骑自行车在河边闲逛,见到该男子睡在石凳上,他想坐下休息,哪知这个小伙子却调戏他,他一时冲动就和他发生了关系。巡警随后将这两名男子带到汪家拐派出所接受调查。

  律师说法

  强奸男性够不成强奸罪

  男性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男性强奸男性会不会构成强奸罪?昨日,记者咨询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珍,李律师分析认为,按照我国《刑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才定性为强奸罪。而该案中的受害者是男性,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该案就够不成强奸罪。作为受害方,这个19岁的男性打工者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只要是轻伤以上,就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以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者以侮辱罪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另外,受害者还可以依照《民法》起诉,状告对方侵犯其人格,要求对方赔偿、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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