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专家透视两大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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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5:1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9月3日电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笔者就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交通管理教研室丁立民教授。 焦点一:机动车负全责?
“这项规则的本意是对减轻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详细规定。”丁立民一语惊人,“现在很多公众以为是对机动车加重惩罚,这是由于法律宣传不够、媒体报道断章取义造成的误解。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和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丁教授解释道,在旧法当中实行的是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原则,现在按照国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行机动车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有证据表明是行人违法甚至出于故意,机动车可以减轻部分责任乃至免责。而北京市的这个《办法》其实是将其具体化,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只要排除条文中所列前提,对于机动车的责任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轻责任、减轻多少。而如果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保护现场的情况,机动车就要负全责,这样肇事者逃逸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 丁教授指出,应该尽快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社会各方都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焦点二:自行车不能载人? 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对此,丁教授认为,应该把载人范围扩大到上小学的孩子。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2周岁不能骑车上路,在我国目前公共交通还不完善、私人小轿车的拥有还不是很多的情况下,自行车带小孩是很正常的。 而且,丁教授认为,这不仅是关系到立法,更多的是执法的问题。在现实情况的制约下,势必造成交警难以将此项规定贯彻下去。“比如一大早送小孩上学正赶时间,你却把人拦下来说要处罚,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总的说来,丁立民教授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了对机动车驾驶的安全要求,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