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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一纸诉状起诉省招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5:53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因认定考生朱某涉嫌考试时使用手机作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废除”了朱某的考试成绩。成都某高校预科班学生朱某却认为自己没有作弊,将四川省招委告到了锦江区人民法院,索要考试成绩。日前,锦江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法院介绍,这是目前我国首例因涉嫌考试使用手机作弊引发的教育维权行政诉讼案件。据法院介绍,此案将于近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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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庭审理。

  考生:我没带手机进考场

  原告朱某在诉状中称,2004年5月29-30日,他参加了省招委组织的“2004年四川省普通高校‘预科直升’统一考试”,考试结束后的第三天,突然接到学校的通知,要求朱某迅速到学校接受调查。

  在接受校方调查时,调查人员告知朱某说,班级英语教师赵某已经向学校承认了自己在监考“预科直升”英语考试时,使用手机短消息向另一考室的他发送了英语答案。就调查人员的说法,朱某当即否认,称自己并未在考试时携带手机进考场。

  此后,学校还是根据英语教师赵某的说法,对学生朱某作出了“建议处理”的决定,并向省招委递交了“调查说明”和“建议处理报告”。省招委根据校方的“报告”给予朱某“当次参加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朱某不服省招委的处理决定,于是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省招委,请求法院撤销省招委作出的“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省招委:根据校方报告认定

  被告省招委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也赓即向锦江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答辩状称:省招委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并根据学校上报的具体违纪的调查材料、证据以及“处理建议”,才给予考生朱某“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处理的,处理是正确的。同时,省招委也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考生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考试手机作弊取证较难

  就此案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曾传辉律师。她个人分析认为,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单凭校方接受调查的老师的“坦白交代”,就认定考生使用了手机作弊,因此取消其考试成绩,从严格的法律证据上来说有些片面。因为,考生是否作弊,不但要有人出面证明,更重要的是要查到作弊时使用的手机(及其信息内容),这才能在法律上形成严格的证据锁链。所以在应对手机作弊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就考生使用手机作弊取证的相关问题,曾律师认为,最好是现场查获,过后要查证信息内容是有一定难度的,这就要依赖通讯部门的技术以及公安部门的技侦手段能不能支撑了。

  锦法 本报记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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