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爆裂炸伤眼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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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8:13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9月3日讯(记者田连锋通讯员李明君)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新泰市某啤酒有限公司的上诉,责令其支付因所生产的啤酒瓶爆炸致孙某受伤而应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等75000余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2002年6月25日,平阴县店子乡某村13岁的孙某正在与父母看电视,放在电视机旁的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孙某的眼睛被炸伤,后转到省立医院、北京同仁医院、齐鲁医院进行
法庭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少年学生,其身心正值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由于啤酒瓶爆裂使其受伤,后果严重,不仅给孙某的身体造成伤害,也给孙的精神带来巨大的痛苦,故孙某要求得到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但其所要求14万元的数额超出法律的规定。法院于去年底判决该公司除支付其他费用外,再支付孙某精神损害5万元。该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日前驳回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