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铐一戴开发商主动还款法院当场解除司法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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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9:30 生活报 | |||||||||
本报3日讯今日,哈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王某被请到哈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人员向其宣布因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戴上手铐后,王某意识到违法的严重性,主动承认了错误。鉴于其在当日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偿还各种费用30.3万元,法院解除了对其拘留的决定。 1998年8月,哈市宏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哈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转让协议发生纠纷,
判决生效后,哈市宏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哈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申请执行。2004年5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人员提供情况说,哈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南岗区电兴街建的电兴小区有一套住房和一个车库尚没有卖出,可供执行,为防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之前,将该房产出售,申请执行人对这两套房产分别交纳了1000元和500元的订金。 2004年5月24日,哈市中级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哈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位于哈市电兴街电兴小区5号楼某单元建筑面积125.53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24.23平方米的车库一个。裁定同时要求,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出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当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代收了此裁定书。7月5日,哈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执行员段敏英再次来到电兴小区的售房现场,明确告知对方,如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依法对查封的两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债务。然而,8月11日,该公司竟将法院查封的住宅以28万元卖给他人,并且仍不履行法律义务。 9月2日,哈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决定,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哈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实施司法拘留。9月3日,在哈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执行员段敏英向王某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就在法警给王某戴上手铐的一瞬间,王某意识到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的严重性,恳请法院给他一次机会,并立即让会计送来了支票。鉴于其已经承认错误,并履行了法院判决,法院解除了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 据哈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赵国宏介绍,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不是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