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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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0:00 每日新报 | |||||||||
法院判决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被处罚人以行政机关所作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原告意见,撤消了处罚书。因行政机关息诉,本案中的第三人继而提起上诉,要求维持原行政处罚。据悉,在行政案件中由第三人提起上诉的极为罕见。目前,二审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某局以原告代理第三人某袜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中有违法造假行为,因而对其作出了没收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因此请求法院予以撤消。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曾在多个地方发现原告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袜子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本案第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维持处罚书。第三人诉称,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据我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有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但被告的处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判决撤消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