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发两年的5份逮捕令 (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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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1:56 浙江在线 | |||||||||||
五岁儿童中毒 家长巧取证据 2002年8月24日晚上,乐清陈先生带5岁孙子等在乐清国际大酒店聚餐。回家途中,孩子突然发昏、嘴唇发黑。医院认为孩子中毒,可能是食用含有亚硝酸盐的鸭舌引起的。陈先生于5天后到该大酒店重新订了一桌同样菜谱的酒席,然后将所有菜肴送至当地卫生部门检测。发现鸭舌的亚硝酸盐含量每公斤高达2974余毫克,而国家对此限量为每公斤不得超过30毫克。据此,乐清卫生部门通过调查,在乐清乐成镇前山村将制售这种毒鸭舌的王高义查获。但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未将该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依照有关法规对王高义处以行政罚款9000元。 检察机关追查 五人被究责任 现在,老百姓谈吃,都知道这里有黑心豆腐被查获,那里有水潺掺甲醛被销毁等等,然而很多人疑惑,为何没有一个制售者被逮捕判刑?其实,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消费者在思考,它已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 今年以来,温州市检察机关下决心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作出回应,并把近年来卫生机关查办的行政案件作为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5月中旬,乐清市检察机关率先主动出击,到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查阅自2002年以来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首先进入检察机关视线的,就是乐清国际大酒店食物中毒案件和王高义。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两个案件:一个是温岭人黄园方和陈夏领(女)于2002年1月份,在乐清市象阳镇潘洋桥头开办一年糕加工场,在年糕中添加连二亚硫酸钠等物;另一个是乐清蒲岐镇南门街村民蔡华汉和北门街村村民张忠巧,于2002年7月将农药敌敌畏喷洒在黄鱼上,以防黄鱼干生虫。这两起案件同样被卫生部门作了行政罚款处理结案。 根据案件事实,乐清检察机关即口头建议该市卫生局将这3起已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使3案件尽快立案,检察机关又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乐清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这3起制售毒害食品案予以立案侦查,并将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一一抓捕归案。据经办此案的治安大队民警介绍,抓捕王高义时,他正在家里制作鸭舌,其家庭作坊规模较之两年前还有所扩大。 法律虽有回应 留下思考不少 对这3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经过非常清楚的乐清市检察院批捕科科长郑元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即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对这一罪名的规定较为明确,处罚也十分严厉,为何假冒伪劣毒害食品现今仍层出不穷,且7年以来追究制售者刑事责任的案件屈指可数?检察院人士认为,一是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这种犯罪“以罚代刑”,对制售者起不了震慑警示作用,甚至很可能造成被罚者变本加厉继续非法生产。二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笼统,操作性不强,从而造成处罚力度太轻。例如,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虽较为明确,但量刑标准却较为模糊,往往是出现中毒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才会重判制售者,而无法追究给大量食用者造成“隐性”伤害的法律责任。如今检察机关监督办理这批案件,就表明要充分运用法律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这也是一种呼吁:再也不能对这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者“以罚代刑”了! 检察机关人士认为,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敢于举报,共同遏制这种犯罪。 这几张逮捕令虽属迟发,但它对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愿这样的逮捕令能及时签发,也希望它在未来签发得越来越少…… 来源: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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