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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带饮料看电影被拒 影院协会称此为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3:37 北京晨报

  核心提示

  李先生自带饮料去看电影,被华星国际影城拒绝入内。他以消费者选择权被侵犯为由将该影城告上法庭。前天,此案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因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日宣判。

  诉讼起因:自带饮料观众被拦放映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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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21日,李先生花112元买了两张华星国际影城当天放映的《手机》电影票。入场时,检票员以他随身携带的麦当劳食品饮料不是影城食品部出售的为由,不让他携带饮料入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观众不能自带饮料,要么将饮料喝掉,要么寄存,要么退票,就是不能带进去。在该影院的大厅里,也有不得自带饮料的规定,但允许观众带影城销售的饮料进场,他们内部出售食品饮料,饮料一听10元、爆米花15元。李先生提出,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双方为此还发生了争执。当天,李先生没看成电影,也没退票。作为消费者,他感到受到了商家的侵害。“看一部电影要两个多小时,不可能不吃不喝,但要吃要喝却只能买影院的高价商品,这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李先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为由,将其诉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典型的“霸王条款”并退购票款112元。

  华星国际影城则提出,这是合同行为,李先生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规定,仍自愿购买了电影票,法律也对这一规定没有禁止。李先生既然买了电影票,就应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再享有任意选择权。而看电影是一种集体消费,禁止自带食品饮料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闪光、带味、出响、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以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消费。而李先生携带的正是麦当劳浓味出响食品。

  前天庭审结束时,法庭对双方进行调解。李先生提出取消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被被告拒绝。鉴于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日宣判。

  前天下午,记者在华星国际影城看到,影院大厅电子显示牌上还明确规定:“非在本影院购买的食品、饮料、冰淇淋,请勿带入放映厅内,谢谢合作。”一个放映厅门前的牌子上写着“谢绝外带食品入内”。而在华星国际影城购买的饮料标价却明显高于市场普通价位。

  律师说法:影院此举实为“变相强行搭售”

  同许多商家设立的禁令一样,影院的这一规定同样让许多像李先生一样的消费者不能接受。影院能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吗?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电影院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变相的强行搭售行为。而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提出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邱宝昌说,消费者付钱买票看电影,电影院提供放映电影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但带不带饮料是合同之外的事情,电影院不能擅自增加合同条款,强行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

  影院协会:禁带饮料一直是影院行业惯例

  而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秘书长孙女士则提出,禁止观众自带饮料是行业惯例,全国都这样,甚至国外也是这样要求的。孙女士说,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有的观众带一些有响声、有异味的食品,影响其他观众的观影环境和观影质量。对于内部销售的食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疑问,孙女士说,国家对市场物价并没有限制,而各个影院的定价也是考虑到综合成本,一个高档的影院租柜台的成本一定要高于普通地方,其商品价格也一定高。这一规定只要是公示的,观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看还是不看。首席记者 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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