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股发行拟试行询价制(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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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6:11 新华网 | |||||||||||||
○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 ○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在《通知》正式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与现行相关规定相比,主要有三大变化: 一是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二是规定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 三是规定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政策面消息 此次证券法修正案的出台与证券法全面修改计划没有关系。这位人士透露,由于各方意见无法统一,证券法全面修改的草案无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证券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发行监管部主任姚刚大手笔挤泡沫 基金谋得发行定价话语权 一是新股定价中将非主营业务收益剔除出去;二是按照扩张后股本定价;三是今后的新股发行都要向基金公司询价,然后按照询价结果向机构投资者进行配售。 百家争鸣 进入论坛(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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