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以罚代刑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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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7:46 潇湘晨报 | |||||||||
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或公安机关接受移送后不立案查处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当适时建议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使涉嫌犯罪的经济案件都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一规定出自望城县检察院等11家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于今年3月出台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细则》。前日,11家执法机关再次聚首,就《细则》的实施进行交流。
有关专家指出,这一细则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机制在我省基层执法机关中也是独创。 11家执法机关联合“出品” “过去,我们在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时,常常遇到冷遇和抵制。现在,大家是信息共享、相互通报,隔阂和矛盾迎刃而解。”在谈到细则时,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颇有感慨。 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监督,多年来,在检察机关就如一块尚待开垦的“荒地”。自从2001年来,望城县检察院便逐步尝试把监督的目光触及行政执法领域,并陆续与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协作联系,加大监督力度。而行政执法部门也一直困扰着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越权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以罚代刑”问题。 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经过三年多的实践,今年3月,望城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县国家税务局等10家行政执法机关拟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细则》,这“犹如在各机关间搭建了一座桥梁,也使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更为规范和具体”。 三大制度堵住以罚代刑 该《细则》规定了三大制度。一、建立起经常性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制度: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定期相互通报各自执法和移送案件情况;二、检察机关适时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或公安机关接受移送后不立案查处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当适时建议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从而使涉嫌犯罪的经济案件都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三、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对各执法机关在查处和移送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要适时提供帮助和法律服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这一机制的建立,赋予了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以新的内涵,从制度上保障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查阅案件权、违法建议权、案件移送监督权,使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从而解除困扰,从根本上堵住“以罚代刑”的漏洞,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逮住一渎职犯罪案 2004年4月,望城县检察院依照《细则》,查阅某行政执法机关于2003年底查处的一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时,发现该案不仅以行政处罚决定代替刑事处罚,而且执法人员对涉案人越权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非法拘禁涉案人,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检察院马上对此渎职案件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周喜丰高丽宏王克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