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自杀 为何雇主要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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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11:35 胶东在线 | |||||||||
案件发生于2003年11月7日,北京昌平区福昌餐厅发生了一起自杀事件,女服务员小杨因服用农药敌敌畏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18岁的外地打工妹小杨在该餐厅当服务员,事发当日,餐厅一名服务员称自己的几百元钱不翼而飞,餐厅老板张某怀疑她偷窃,当众对小杨进行训斥,要求其承认错误,并将她开除。在结算了小杨的工资后,张某派人将小杨送到车站,此时是下午两点。大家本以
警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小杨自杀的原因与餐厅老板张某有关。悲愤之下,小杨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张某在答辩中称,杨某父母没有证明杨某自杀身亡系因其行为所致的证据,且在发现杨某自杀后,自己主动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其行为适当,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一审法院支持张某的答辩意见,并作出驳回杨某父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判决后,杨某父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令张某给付杨某父母死亡补偿金874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小杨是自杀,法官为何改判由雇主负补偿责任? 承办此案的赵法官对记者说:“张某虽然未对小杨实施身体伤害行为,但张某因认为小杨窃取了他人财物,并将其开除。因此,造成小杨死亡后果,虽系小杨本人的主观轻生行为所致,但不能排除张某开除小杨的行为是小杨自杀的诱因。所以,小杨的父母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缺乏依据,但张某应对小杨死亡后果给小杨父母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责任编辑:陈泉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