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后房价突涨,卖房人单方悔约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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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13:44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房屋出售的签约手续全部完成,买主也已交了定金,可就在这时,房屋所处地段的房价却陡然上涨。卖主遂以卖房未取得妻子同意为由欲单方面悔约,遭到买主拒绝,并被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去年11月,急需购房的曹女士经人介绍找到欲出售房屋的赵先生,经过谈判,赵先生同意以52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凤凰花园城静幽园的一套房子卖给曹女士。双方于11月4日签订了
协议签订后不久,凤凰花园城地段的房价陡然上涨,赵先生的言语间隐约流露出悔约之意。今年4月1日,曹女士的丈夫打电话给赵先生,联系落实买房协议的相关问题。赵先生不在,其妻仇女士说:“那时我跟他讲把房子留着,他说我们不住,我就随他了。”曹女士的丈夫察觉出了对方的悔约之意,细心地将电话录了音。 不久,赵先生果然以卖房没和妻子商量,房子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单方面悔约。赵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卖房,自己愿意双倍返还购房定金。赵先生的悔约遭到了拒绝。4月9日,曹女士一纸诉状将赵先生告至鼓楼区法院,要求赵先生立即交付房屋及协议约定的相关设施,在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曹女士提起诉讼后,仇女士被允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曹女士还在提起诉讼的第6天,将51万元购房款交到了法院。 面对曹女士的诉讼,赵先生和仇女士辩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隐瞒妻子私自卖房,侵犯了仇女士的处分权,因此,其与曹女士签订的购房协议应是无效合同。曹女士则向法院出具录音证据,指出仇女士对签约的事是知情且同意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赵先生出售房屋时留给曹女士的联系方式是妻子的电话和电话录音可看出仇女士理应知晓售房一事,赵先生售房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因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因协议中的违约金不是就迟延履行行为设定的,因此不具惩罚性,对曹女士要求对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自判决生效20日内,向曹女士交付房屋及协议约定的设施、装修添附;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曹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曹女士在赵先生履行义务后支付51万元购房款。 案件审结后,承办此案的李子木法官介绍说,近年来,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价上涨卖主单方面悔约时有发生,其中既有二手房交易中的屋主悔约,也有开发商的悔约。但一旦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悔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周全。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毛蕾 徐红霞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