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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的房产被孙子直接继承引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13:44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任鸿喜垂着头,两手交叉,无力地放在膝盖上。其母坐在旁边一把鼻涕一把泪:“假的,全都是假的。”任鸿喜告诉记者,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的私房被任鸿发据为己有,而房屋的产权本应由父亲任廷栋继承。在爷爷奶奶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况下,他们的祖产为何绕过父亲直接纳入孙子名下,记者经调查后发现:名堂不小。

  纷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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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7月,爷爷任在贵和奶奶任张氏从原来所住的于家巷24号住宅内拆迁至北祖师庵57号-3,新旧房屋相距仅500米。当时大孙子任鸿喜、二孙子任鸿发和父母任廷栋、华钟娥居住在外。

  1985年3月,为解决两个孙子的婚姻住房问题,任家决定将北祖师庵这个原本只有24平方米的小屋进行扩建。当时房屋扩建的具体操作人是二孙子任鸿发。在房屋扩建之前,北祖师庵57号-3始终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毫无疑问,这处房产属于任在贵、任张氏共有(两人先结婚,后入住于家巷)。房屋扩建完成后,面积达到100多平方米,楼上两间分别由任鸿喜、任鸿发两对新婚夫妇居住,楼下一边住着爷爷任在贵、奶奶任张氏,另一边开出门面作为大孙子任鸿喜的汽摩修理部。而父亲任廷栋和母亲华钟娥仍在外居住。

  1991年,爷爷任在贵去世,未留任何遗嘱。按照我国遗产继承法规,此时北祖师庵57号-3的产权的一半归奶奶任张氏所有,另一半由任张氏和儿子任廷栋平分(任在贵和任张氏的其余子女均放弃继承权)。1993年1月,北祖师庵57号-3面临拆迁,任鸿发作为任家的代表和下关区城建开发公司进行接洽。之后开发公司补给任家两套住房和一套门面房,其中一个大套住房由奶奶任张氏和二孙子任鸿发一家居住,任鸿喜一家被安置门面房后,再安置小套住房面积不够,于是由任鸿喜妻子的单位出钱补贴购得新增面积15.16平方米。

  1998年8月,奶奶任张氏去世,未留任何遗嘱。此时该房的产权应全部由任廷栋继承,但任廷栋仍未办理产权证。按照他的话说:“该是我的就是我的,我着什么急。”

  2001年,任鸿喜偶然发现其弟任鸿发手中持有三处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父亲任廷栋得知后,一家人曾为此多次协商,但任鸿发坚持三处房屋均为自己所有,一家人彻底闹翻。

  疑 点

  任廷栋夫妇认为,南京市房产局为任鸿发办理产权证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并侵犯其合法权益,将南京市房产局诉至法院。2004年3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南京市房产局在为任鸿发办理房产证的行政行为中并未出现《南京市城镇房屋登记办法》中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且任廷栋夫妇并未提供其已继承本案诉争房产的事实依据,因此被告为任鸿发办理房产证侵犯原告利益,理由不能成立。任廷栋夫妇的诉讼要求被全部驳回。2004年6月21日,南京市中院维持原判。

  百惑不解的任廷栋夫妇来到本报《律师视点》栏目寻求帮助,看了全部材料后,在房产法规方面经验丰富的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卓解释,由于南京市房产局在办理房产证时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任鸿发在向房产局提交相关材料时,房产局并未发现任何其他证据与之对抗,因此房产局的行政行为的确不违法。但任鸿发向房产局提交的证据疑点重重。

  其一:2004年初,大孙子任鸿喜曾带着任鸿发向房产局提交的一切材料来到房产局办证窗口,以任鸿发的名义要求办理产权证,在相关工作人员得知该房原属于爷爷任在贵时,立即告知任鸿喜,其办证手续不合法。任鸿喜拿出修缮许可证,欲证明房子是自己盖的,但工作人员指着许可证上的一行字“该证不做其他证明”告诉任鸿喜,该许可证不做产权证明。可在一审中,南京市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向法庭解释,房产局将同一份修缮许可证视为简易建筑执照,从而作为任鸿发的产权证明,继而办证。造成两次办证经历的结果相反的原因似乎只有一个:任鸿发在办理产权证时,房产局并不知道任鸿发要求办证的房子产权已在1974年建卡,产权人是爷爷任在贵,房产丘号为695280-3;他们只知道该房是任鸿发在1983年平地建起,根据是一份由当时居委会出具的1983年其平地建起北祖师庵57号-3房屋的证明和一份1985年其修缮该房的许可证。

  其二:任廷栋夫妇告诉记者,若任鸿发在1983年才平地建起北祖师庵57号-3,爷爷任在贵和奶奶任张氏在1973年从榆家巷拆迁后到1983年的10年内应无房可住,而实际上,北祖师庵57号-3的产权早在1974年就建卡,现存在南京市房产局的档案馆。为了证明任鸿发假造证据,大孙子任鸿喜找到了当时北祖师庵居委会的两位主任陈巧云、赵金珠。在两人后来的声明上记者看到,两位主任都否认为任鸿发盖过章,且说明当时北祖师庵57号-3应属于黄土山居委会,北祖师庵居委会为任鸿发出具的证明应属于无效证明。

  其三:拆迁前,北祖师庵的实际面积为129.9平方米,而之后安置的实际面积为151.06平方米,差额为15.16平方米。开发公司不可能白补给任家15.16平方米,那么,这多出来的面积从何而来?原来,当初任鸿喜一家要求被安置门面房后,再安置小套住房面积不够,于是由任鸿喜妻子的单位出钱补贴购得新增面积15.16平方米。

  这些情况在一份《房屋拆迁新增面积协议》上得以体现,也就是说,任鸿喜一家在新安置的三处房产中起码拥有15.16平方米的产权。由于协议由开发公司和任鸿喜的妻子王莉丽签署,因此任鸿发在办理产权证时不可能提交这份协议,而房产局在办理产权证时也未对安置前后的房屋面积有差距提出异议。在法庭上,当任廷栋夫妇拿出这份增补协议为证时,房产局未做出解释。房产局为任鸿发办理三处房产共151.06平方米的产权证,实际上剥夺了任鸿喜一家15.16平方米的产权。

  其四,也是最重要的破绽,任鸿发在与当时负责拆迁安置的下关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姓名不应填写为任鸿发,而是任张氏。一个月前,任鸿喜找到下关区城建开发公司现负责处理拆迁遗留问题的汤经理。汤经理经查发现,开发公司的档案内并无任何当时任鸿发来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应提供的产权证明。也就是说,任鸿发在开发公司工作人员面前,在没有任何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安置协议的房屋产权人一栏。按照相关法规,开发公司在拆迁安置时,应当和被拆房屋产权人协商。任鸿发没有产权证明,就不是产权人,下关区城建开发公司凭什么让任鸿发在安置协议房屋产权人一栏写下自己的名字呢?

  自 辩

  记者于日前电话联系了本案的另一主角任鸿发。他承认,自己没有爷爷任在贵或奶奶任张氏将房产赠予自己的遗嘱,但他强调,自己和爷爷奶奶的感情一直很好。同时他告诉记者,1985年,在得到爷爷的许可后,自己将北祖师庵57号-3原房推倒,再花钱扩建,这属于平地建房,新建房的产权也因属于自己。庄律师指出,若任鸿发获批在一块无房的空地上平地建房,那么房屋产权自然属于他。但一份《修缮许可证》只能证明,当时爷爷任在贵允许任鸿发在属于任在贵的房屋基础上原地翻修,产权并未转移。在别人房屋的基础上翻修与在无房空地上建房,两种情况有本质区别。

  目前任廷栋夫妇已向下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下关区城建开发公司为任鸿发开出的以任鸿发为房屋产权人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通讯员 程祝聪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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