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公安局原治安大队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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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14:2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安康讯(记者张松)石泉县公安局原治安大队长柯小强,在职期间收受管理单位礼金、侵吞管理费,日前被汉阴县法院判刑。 2001年9月,石泉县物资总公司与石泉县公安局协商达成协议,物资总公司每销售一吨炸药给县公安局支付200元的民爆物品管理费。2003年上半年,物资总公司应支付公安局民爆物品管理费6万元,物资总公司陈经理和柯小强商议,将其中的5万元交治安大队,另1万元
计2万元,未上缴财务。其妻以柯小强名字将2万元存入石泉县信用联社。案发后,柯才将存折交给治安大队, 此外,柯小强还两次收受物资总公司“春节慰问礼金”共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柯在审查中能供述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交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依法判处柯小强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