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毒自杀女工父母告厂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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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1:56 法制晚报 | |||||||||||
罗桂红父母:厂方应对女儿的死负责 罗桂红的父亲罗焕交在法庭上说,2004年6月29日,女儿罗桂红在操作中弄坏了一只气球,因担心被罚款,她便把这只气球藏了起来。不料厂方却开除了她,还扣发了两个月工资共1200元。女儿是在万般无奈下才想到了死,所以,三德仕公司应对女儿的死负责。 罗焕交的代理律师认为,因三德仕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才直接导致了罗桂红的死亡。首先是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无故辞退员工,按照“劳动法”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才能辞退;三是克扣工资,即使被辞退,财务部门也应结算工资。另外,该公司对剧毒农药管理也不当。 三德仕公司:厂方没有任何过错 三德仕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事发后,该公司立即将罗桂红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了医疗费用,作为厂方,已尽了相应的人道义务。而扣发罗桂红两个月工资的事实并不存在。该代理人强调,三德仕公司生产的气球为专利产品,罗桂红把废品带出车间将损害公司利益,对其作出开除的决定是按照厂规行事,且罗桂红系服毒自杀,因此,该公司对罗桂红的死没有任何过错。 法律专家:辞退员工应注意人性化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闯律师认为,从目前情况看,罗桂红的死和三德仕公司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从其遗书内容来看,厂方的开除决定及工资的拖欠可能是构成罗桂红自杀的重要诱因。三德仕公司开除罗桂红是否合法取决于三方面因素:第一,所谓“私自藏匿、遗弃自己报废的产品可以开除”的规定,是在事件发生之前还是之后出台的;第二,罗桂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这条规定,并且足够严重;第三,这条规定是否合理。但不管怎样,用人单位都应加强人性化管理,包括辞退员工。 心理咨询师:年轻人应正确应对挫折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王老师分析说,从罗桂红服毒自杀事件可以看出,她的心理承受能力非常弱,因此在面对厂方作出开除决定时,她一下子感到无所适从。但从她25岁的年龄来看,应该具备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当遇到挫折时,年轻人应该及时进行自我调整,始终保持积极心态。 罗桂红事件经过 2004年2月,到三德仕公司上班。 6月29日,藏匿了一只刺破的装饰气球,被告发后她予以否认。 6月30日早晨,主动找公司领导解释,但被厂方开除。 6月30日上午,试图要回被扣发的两个月工资,被厂方拒绝。 6月30日午饭前,写完遗书交给一位工友。 6月30日下午2时许,在传达室喝下敌敌畏。 6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厂方送往附近医疗所,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14日,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来到三德仕公司,代领了罗桂红两个月的工资,随后交给罗父。 7月19日,罗桂红父母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三德仕公司赔偿29万元。 9月2日,通州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此案。 作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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