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司机放跑抢匪 遭劫女士向公交公司索赔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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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3:04 东方早报 | |||||||||
早报报道的61岁的徐瑞娟女士因乘坐709路公交车遭人抢劫金项链一事,日前有了一审判决:该路公交车所属公司———巴士四汽公共交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作出这一判决时,长宁区法院同时认为,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公司应提高治安防范意识,为乘客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
据徐瑞娟女士回忆,今年6月11日上午,她坐709路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行至航华一村站,坐在徐瑞娟女士前面的一男子突然回身抢夺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徐瑞娟本能地起身反抗并大声呼救,但该男子最终还是抓伤她的脖子并扯下项链后跑下车,司机看到这一切却并未关闭车门。徐瑞娟追下车并继续大声呼救,恰巧附近有一民警和一联防队员,他们立即追赶,但男子依然逃之夭夭。等徐瑞娟再回头,公交车已开走。 在与709路车所属的巴士四汽公司交涉无果后,徐瑞娟聘请律师将巴士四汽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巴士四汽认为,因709路车是自动投币车且徐瑞娟投币后没有取得车票,据此,巴士四汽否认与徐瑞娟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长宁区法院认为,709路系无人售票车,习惯是乘客上车后自行交付票款,并由乘客自行决定是否拿取客票。因此,长宁区法院采纳了徐瑞娟律师吴冬的意见:徐瑞娟乘车时已交付了票款,双方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但对徐瑞娟要求巴士四汽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根据《合同法》,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长宁区法院认为,虽然徐瑞娟是在709路公交车上遭受抢劫的,但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是巴士四汽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因此巴士四汽并没有过错。 尽管没有支持原告诉请,但法院指出,巴士四汽虽然没有承担合同责任,但作为现代经营者,在引入“绿色巴士、服务到家”现代经营理念的同时,还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治安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能力和措施,以为乘客提供一个最舒适且最安全的乘车环境。 另外据徐瑞娟律师吴冬透露,当事人徐瑞娟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东方早报记者 贺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