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因何不足为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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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4:27 新晚报 | |||||||||
本报讯 (贝亚 端木繁辉记者张素梅)一对好朋友,因一笔“说不清道不明”的借款对簿公堂。一个说:我借给他6000元钱,不还没良心;另一个则说:这是诬蔑。由于没有借条,仅有借钱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我看见他借钱了……”,这起离奇官司该如何了断?6000元借款行为到底成不成立?两审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 原告何某称,与邓某是多年好友。2003年4月,邓某急用钱,向他借了6000元,并约定
何某觉得“痛心”,邓某更觉得“难过”:“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打官司,我奉陪到底!” 为证明事实成立,何某特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姜某的证词:“2003年4月份,有一天上午11时,在我家门口,我看到何某拿出钱来给邓某,他俩在我家门口数钱,但具体是多少钱不清楚。” 此外,何某还提供了赵某等三位证人证言,但是,这三人都明确说是听何某及另一案外人说的。 “我看见他给他钱了……”这一证言,成为本案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邓某向何某借款的事实,邓某未按约定还款,对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邓某给付何某借款6000元。 邓某不服上诉。市法院则认为,赵某等三人的证言属间接证据;而姜某只证实看到何某拿出钱给邓某,具体钱数不清,在邓某否认借钱的情况下,何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借款事实成立。故于今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