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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因何不足为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4:27 新晚报

  本报讯 (贝亚 端木繁辉记者张素梅)一对好朋友,因一笔“说不清道不明”的借款对簿公堂。一个说:我借给他6000元钱,不还没良心;另一个则说:这是诬蔑。由于没有借条,仅有借钱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我看见他借钱了……”,这起离奇官司该如何了断?6000元借款行为到底成不成立?两审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

  原告何某称,与邓某是多年好友。2003年4月,邓某急用钱,向他借了6000元,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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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还。何某觉得,两人如此关系,邓某还能“赖”吗?于是“条”也没打,就敞亮地借给邓某6000元。但是一个月后,邓某根本不提还款这茬儿,最终何某很不好意思地开口索要,谁知,邓某一副受冤枉的样儿,气愤地说:“谁向你借钱了,纯粹是诬蔑。”何某感到十分痛心。为此,两人三番五次争得面红耳赤,最终,何某将邓某告上法庭。

  何某觉得“痛心”,邓某更觉得“难过”:“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打官司,我奉陪到底!”

  为证明事实成立,何某特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姜某的证词:“2003年4月份,有一天上午11时,在我家门口,我看到何某拿出钱来给邓某,他俩在我家门口数钱,但具体是多少钱不清楚。”

  此外,何某还提供了赵某等三位证人证言,但是,这三人都明确说是听何某及另一案外人说的。

  “我看见他给他钱了……”这一证言,成为本案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邓某向何某借款的事实,邓某未按约定还款,对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邓某给付何某借款6000元。

  邓某不服上诉。市法院则认为,赵某等三人的证言属间接证据;而姜某只证实看到何某拿出钱给邓某,具体钱数不清,在邓某否认借钱的情况下,何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借款事实成立。故于今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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