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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被窜改套现 银行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1:17 时代商报

  一人实施诈骗得手,多人及单位受累上法庭,经四次审理,终认定责任

  保险公司的一张支票被业务员窜改,8万多元的资金被套现。查知资金亏空的保险公司在追究失款责任的时候,两名经手人和某银行在沈阳的两家支行都先后走上了法庭。由于涉案的业务员携款潜逃,而上述四被告在法庭上又都纷纷为自己作出了无罪的辩护,那么,巨额支票被轻易套现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水暖店里现金换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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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4月22日,某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的业务员吕森来到艾辛经营的物资供应站购买水暖件。当时交给艾辛一张空白的支票。艾辛将货款985元的小写金额和持票人的身份证号码,填在了支票上,划封了支票千位栏,并给开具了购物发票。当天下午,艾辛接到了吕森的电话,“那张支票要没存就别存了,我换现金给你。”艾辛也没细想就同意了。不一会儿,一个男青年把现金送到了店里,艾辛退还了支票。虚买手机套出8万现金

  6天之后,王杰负责经营的辽宁某通讯器材中心里走进了一个自称“吕森”的年轻人,声称要替某公司买10部手机,并带来了一张支票,票面的金额已经是87985元。王杰一看来了大客户,但也留了个心眼,提出要先将支票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等款到之后再付货,吕森也爽快地答应了。5月2日的时候,王杰查到87985元的货款的确已经划到了自己的账上便通知客户来提货。吕森来后,告诉王杰单位有事用钱,先买一部手机和两块电池,其余8万元钱要拿走。王杰虽不愿,但也只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和吕森一起到银行提了8万元钱交给对方。两经手人被告上法庭

  5月4日,保险公司在对账的时候,发现支票上被多划出了87000元,随即便报了警。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该支票上有三处明显的改动:日期由4月22日变为4月28日;小写金额由985元变成了87985元,千封位处作了改动;付款的用途由货款变成了转款。支票的存入行是某银行沈阳桂林支行,划款行是某银行沈阳滨河支行。由于涉嫌金融诈骗的吕森在逃,保险公司认为是上述两经手人艾辛和王杰共同造成了其87000元的经济损失,遂将其列为被告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三次审理判定发回

  1999年8月9日,和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物资供应站的艾辛收到货款支票后应按有关规定收存,也不能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退回支票的事实;被告王杰也不能证明支票来源,并用他人支票换现金,违反了金融法规。由于二被告的过错,致使保险公司的财产遭受损失,责任应由二人承担。法院判定王杰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87000元并给付利息;艾辛对损失的一半43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之后,王杰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王杰不服,要求再审。2001年8月,沈阳市中法作出裁定,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在履行付款行为时,有对票据审查的义务,银行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原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最新判决银行担责

  昨日,重新审理此案的和平区法院再次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中规定的重大失误。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的票据在转手过程中,发生了三处改动和大写金额、收款人处被窜改补记,在涉案支票编造痕迹明显,目力可查的情况下,滨河支行工作人员在兑付业务中疏忽大意,最终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账户内被多划走87000元的款项。本案中,保险公司和两经手人在支票的转存过户的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而滨河支行的过错行为与保险公司的损失构成了因果关系,责任理应由其承担。法院判定滨河支行一次性赔偿保险公司87000元。目前案件各方仍未提出上诉请求。见习记者吴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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