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要交2%专项维修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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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1:5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蔡雪婧)昨天,市建委发布《关于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交接协议的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业主,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 非住宅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有三:
一、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 二、住宅区内的独幢非住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业主的,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只有一个业主的,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 三、非交易形式取得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其单位建筑面积的交纳标准为上一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价格为准。同一个住宅区执行同一年度标准,即区域内首户交纳之日的年度标准,其他接收单位按此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