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单位须持证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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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1:5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邹玉瑞)昨天,建设部发布的新修改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提出,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持证上岗。 按照规定,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另外,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