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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法律,不该发生的碰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0:13 法制日报

  科学与法律,不该发生的碰撞——手术戒毒引出的话题编者按

  手术戒毒,作为一项新的科学技术,对吸毒者戒毒有一定的效果,目前一些较大医院采用了这项技术。据了解,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有明确的规定,而公开进行这项手术的医院,几乎都没有得到相关卫生部门的批准,更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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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与法律不应相互抵触,手术戒毒虽有可为,但也应看到这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医疗方式,是目前仍处在发展阶段的医疗技术。要坚持“科学要发展,管理要有序”的态度,不能单纯地把手术戒毒当成医院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更不能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引发出社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手术戒毒的规范,制定相关法规。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也应像南京市公安局那样履行职责,切实做到管理有序,严格执法。 本报记者蒋德本报实习生 尤亮

  最近,一项医疗技术的报道在各类媒体持续“升温”:新闻报道、电视专题、专家访谈,其中不乏大量的“率先”、“第一”、“最早”等断语,那种争先恐后的劲头好像是在争夺一块金牌(其实已经有人公开声称要以此项成果争取诺贝尔奖了),这就是手术戒毒。

  手术戒毒,也称“微创开颅戒毒术”。在媒体的热捧下,这项医疗技术迅速在全国推开。仅进入8月,就有北京、上海、沈阳、成都、长沙,甚至还有沪洲这样的中等城市,都宣布已经“成功地开展了”这项手术。

  而同时,却也传来了南京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江苏省最早(全国第三家)开展这项手术的医院———省人民医院的消息。

  正是南京市公安局这“不合时宜”的查处,使记者开始关注“手术戒毒”,并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全省第一”惹风波

  江苏省人民医院于7月24日做了全省第一例“微创开颅戒毒术”。

  接受这个手术的是苏北一个有11年吸毒史的男子。据说,因为吸毒,他已经花去了一百多万元。这11年间,他也多次戒毒,但始终未能戒掉。在听说手术戒毒有奇效的消息后,他主动到江苏省人民医院要求做这种手术:“我被毒品害的太苦了,做手术是我的最后一搏。”

  根据他有强烈的戒毒愿望,同时身体检查没有发现其他疾病等条件,省人民医院同意为他实施“微创开颅戒毒术”。于是,这位吸毒者无意间创造了江苏医疗的一项历史。而江苏省人民医院也在无意间成为全国因实施戒毒术而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第一家医院。

  据手术主刀医生赵春生介绍,收下这个病人后,他们首先将其送到戒毒所,为其进行了10天的生理脱毒。“生理脱毒是手术的前提。因为没有生理脱毒的病人在手术中很容易出危险。”赵春生如是说。

  手术进行得非常顺利。病人的头部先后被打了两个洞,长长的射频针对颅内伏隔核及其附近环路部位分别进行了四次毁损。其间,病人神志清醒,还向护士要了一只烟(没抽)。一个半小时后,手术结束,病人于中午12时左右被推回病房。

  可是,还没等病人出院,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民警就来到医院,因为这个手术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

  专家谈“手术戒毒”

  “其实,我们这个手术从技术层面上讲是非常成功的。”主刀医生赵春生对记者说。这个病人手术后才3天,自己就到医院附近的饭店吃了一碗面条。9天后,病人就出院了。最近他们对病人进行了一次回访,病人脸色红润,他的母亲说,已经多少年的夏天没有像今年这样好过了。

  手术戒毒能这样神奇,赵春生认为是“科学发展的结果”。他告诉记者,这项手术,是在神经外科有了微创开颅和微电极定位技术的基础上发展的。这项技术最早被用来治疗帕金森氏症和癫痫。在开展“微创开颅戒毒术”之前,他已经主刀或主持了上百例治疗帕金森氏症和癫痫的微创手术,效果很好。

  他说,根据现代医学观念,吸毒成瘾不仅是一种恶习,也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病,是因为大脑的某一部分病变,造成了大多数吸毒者生理脱毒容易,心理脱毒难,使戒毒者复吸率居高不下。过去,多采取强制中断毒品供给自然戒毒和以替代、递减的办法,用戒断药物减缓、减轻吸毒者的痛苦,逐渐达到脱毒的戒毒方法。但是,这些办法由于很难改变脑部病变状况,所以,戒毒复吸率几乎高达90%的现象很普遍。

  手术戒毒,则是采用先进的微电极定位技术,确定大脑内引起成瘾的脑细胞核团,再用射频加热的方式毁损这部分细胞组织,达到治疗的目的。

  与药物戒毒重在治标不同,手术戒毒是试图从根本上祛除脑部病灶,如果这条路走得通,其愈后显然要比其它戒毒方法的效果好得多。

  用微创开颅戒毒术戒毒,最早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由俄罗斯著名脑科学家、神经外科专家安德烈·阿尼契柯夫开始研究的,1998年,他开始将微创开颅用于戒毒的临床实验,当时公布的手术治愈率达65%。

  我国西安唐都医院的高国栋教授也于1997年开始了手术戒毒的研究。2000年7月1日,唐都医院成功地开展了我国第一例立体定向手术戒毒。2003年,他们在美国《立体定向和功能性外科》杂志上发表了关于手术戒毒的论文,并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立体定向和功能性外科年会上进行了大会交流。

  赵春生告诉记者,与俄罗斯手术戒毒损毁的是蓝斑核不同,西安唐都医院毁损的是伏隔核,他们是采用的唐都医院的手术方案。由于资料的原因,他不知道广州三九医院手术的毁损靶点,但从已知的情况看,至少在采用立体定向技术这点上是一致的。

  科学与法律发生冲撞

  既然这是项能够给大量已经染上毒瘾、却又决心戒毒的吸毒者带来好处的手术,为什么会受到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查处呢?

  公安民警并不是无事生非。

  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孙文德对记者说,国家在戒毒机构的设立和医疗单位开展戒毒医疗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江苏省禁毒条例》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否则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和并处罚款。

  他告诉记者,国家对医疗单位实行严格的准入,并且特别强调开展戒毒脱瘾业务的医疗单位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是因为戒毒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国家《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这项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并不是法律和科学过不去。

  比如,无论是自愿戒毒还是强制戒毒,在戒毒的第一阶段———生理脱毒时期都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因为就病理机制而言,吸毒者实际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病患者。多数吸毒者都存在着某种精神狂躁的特点,尤其是在生理脱毒阶段,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力,极有可能发生问题。因此,卫生部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标准时,专门强调了“选址要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并且“病区应为封闭式”,还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保安人员。2000年,他们还专门发出通知,必须经过省级禁毒机构的审批方可从事戒毒医疗活动。

  事实上,江苏省人民医院也是注意同公安戒毒机构合作的。他们的第一个手术对象术前就在南京市戒毒所经过了10天的生理脱毒。该医院副院长马剑平认为,医院在手术治疗上是强项,但在病人的选择(必须是多年吸毒、有三次以上戒毒失败的经历、有强烈的戒毒愿望且没有其他疾病者)、术前的生理脱毒、病人身份的确定(许多戒毒人员是采用匿名的方式求医的)和手术后的随访及社会康复,都离不开公安禁毒部门的支持。

  但是,他们确实不知道,不经批准是不能开展戒毒医疗的。

  手术戒毒亟待加强管理

  据了解,在目前已经开展手术戒毒的医院中,几乎没有一家按照国家《强制戒毒办法》进行申报和审批。

  也许是大家都对这个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法规缺乏了解。

  但是,许多医院却都看到了这项医疗手段广阔的前景:我国目前有105万登记在册的吸毒者,江苏就有8万,其中许多人是有强烈戒毒愿望的,而如果手术适应人群占总数的10%……

  当然,说经济利益的诱惑更大,也许不太公平。但做这样一个手术,毕竟存在经济利益:目前广州的手术费是不到4万元,南京是2.5万元。

  不管是什么原因,自中央电视台播放了广州三九医院手术戒毒的专题以及江苏省人民医院开展手术戒毒的新闻后,这项还在临床实验阶段的新戒毒方法立刻得到许多医院的重视。仅8月上旬,就有四川(成都和沪洲)、长沙、沈阳、上海以及北京海军总院等宣布成功进行了此类手术,使我国顿显“手术戒毒大跃进”之势。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此类手术刚刚开展,病人接受手术的长期效果还很难确定。由于人类对大脑的认知程度有限,甚至对毒瘾形成的机理认识也不一致,国内外医学界对此项治疗技术并非没有反对意见,许多专家甚至认为会在治病的同时把人变成傻子。

  由于戒毒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最早开展这项手术的西安唐都医院就认为“手术不能解决戒毒的一切,应把它看作是整体戒毒的一个重要部分或手段,术后的心理康复、社会关心、随访调查在治疗中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广州三九医院也只是将其刚刚确定为省级科研项目加以研究和临床实验;江苏省人民医院和上海华山医院都表示应当和戒毒所共同开展这项手术,联合制定综合医疗方案。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医疗事故的症候出现:四川一家医院做了两例手术,其中一位病人毒瘾没有戒掉,反而出现了视力模糊。按照广州三九医院专家的话说,是损毁的部位出现偏差,而这种偏差在大脑内真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更为严重的是,擅自开展戒毒,无论是药物戒毒或手术戒毒,都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所有开展这项手术的医院,无论是声称尚在研究或临床实验阶段,还是已经公开宣布正式用于临床的,没有一家是得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更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更令人遗憾的是,除了南京市公安局查处了江苏省人民医院擅自手术的错误外,至今也没有其他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记者认为,手术戒毒是一项虽然大有前途、但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的医疗技术,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医疗方式。对其应当采取“科学要发展,病人有需要,管理要有序”的态度,而不能简单的把它当作医院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更不能把国家的法律当儿戏,最后引出社会问题。

  国家卫生部应立即加强对手术戒毒的科学研究,制定手术规范,包括毒瘾成病机理、手术适应人群、术后随访机制等,同时制定相应法规,对实行此类手术依法严格实行准入制。更重要的是,各地公安机关作为《强制戒毒办法》的执法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其职责,切实做到管理有序。

  联合国资料显示,全世界有5000万人吸毒,其中2100万人吸食可卡因和海洛因。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达105万人,全国有近80%的县、市发现毒品和吸毒者。中央已经决定从今年起在现有投入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1年增加1个亿,5年共增加5亿元用于禁毒工作。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1996年6月5日卫药发[1996]第35号:(摘要)

  一、监狱戒毒医疗工作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为此,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新建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作出同意开展戒毒医疗的书面批复,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一、选址

  戒毒医疗机构应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选址应当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6、戒毒病区每班至少配备2名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治安人员。

  三、功能与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须的功能和条件:

  2、戒毒病区应为封闭式。

  《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卫生部1999年8月25日卫药发[1999]第368号:

  ……对新建的戒毒医疗机构的审批,除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6号)有关规定外,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治疗管理机构审批获批准后,方可从事戒毒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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