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村委会“调解离婚” 身怀六甲被判向夫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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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0:45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那坡讯 一名已婚女青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为达到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目的,竟然找村委会“调解离婚”。认为自己已离婚的她,与第三者过起了“夫妻生活”。当她发现“离婚”无效后,而再次上法庭要求与原夫离婚时,她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 2003年4月1日,经人介绍,现年22岁的那坡县德隆乡女青年刘玲芳,自愿与同屯的
2003年7月,刘玲芳与他人有暖味关系后,开始拒绝与李某共同生活。 2003年8月,她向那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但被法院驳回请求。 2003年11月21日,刘玲芳找村委会调解,要求与李某离婚。当日,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刘玲芳与李某的父亲协商后,一致同意刘玲芳与李某“离婚”,但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以为自己已离婚的刘玲芳,开始与同乡的苏某过起了“夫妻生活”。 今年7月,刘玲芳与苏某同居已怀孕近8个月,才发现村委会调解下的“离婚”无效。她急忙向法院起诉,再次要求与李某离婚。 那坡县人民法院认为:刘玲芳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村委会主持调解,同意刘玲芳与李某离婚的做法,违法无效。刘玲芳未离婚即与他人同居至怀孕,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法庭对李某同意离婚的表示,给予准许。 今年9月6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刘玲芳与丈夫李某离婚,由刘玲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林荣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