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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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2:48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胡某是某公司职员,公司规定胡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胡某工资。工作期间,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胡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后,胡某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
法庭判决胡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解读】 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金锡晏):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该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那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公司虽然对胡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胡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胡某自愿进行的。公司有规定的加班制度,胡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胡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