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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没多久 新房变“陋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2:53 今晚报

  本报讯李某家的新房装修后不久,一个个问题便接踵而至:影视墙开裂、瓷砖掉瓷、门窗掉漆……李某为此又气又急,遂将装修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6618元。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双方当初约定不明应分担不利后果,遂判令装修方给付李某装修赔偿费、质量鉴定费及损失评估费共计4800余元。

  2002年9月,李某以1.8万元的价格聘请了一家设计工作室为其装修新居。然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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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没多久,李某的新居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大变脸:大厅、厨房地面贴的砖掉瓷、空鼓;门、窗、工艺架、影视墙、电视柜柜面掉漆;厨房吊、地柜门走形。眼看着倾尽血汗购买的房子转瞬间化为“陋室”,李某心痛不已,遂找到装修方理论。同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装修方为李某更换客厅地板砖,并为其影视墙等开裂处进行维修并补漆。后经李某申请,市房管局检测中心对李某住房装修质量进行了鉴定,证明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经评估,李某修复所需费用为6618元。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承揽关系,作为承揽人,装修方应向定作人李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即家庭装修应符合质量标准。如今,被告方为李某装修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有质量不合格之处,因此,李某要求装修方赔偿的诉请应予支持。遂判令装修方赔偿李某修复费6618元,质量鉴定费1500元,评估费1500元。

  收到判决后,装修方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定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同时认为,装修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对李某交纳的1.8万元全包费、应装修的质量标准亦未作任何约定。现双方发生纠纷,相应的赔偿数额亦难以准确计算,因此双方应分担各自的不利后果。并且,李某以1.8万元的全包价款装修93平方米的房屋,应属较低标准,所以如完全按国家标准对装修质量进行鉴定、评估,对装修方有失公允。据此,二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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