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不得擅做计生手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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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2:55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沈莉萍 宁波晚报讯按有关规定,我市目前只有公立医院、各级妇保院、各级计生指导站和服务站才能开展人流与引产、放环、取环、结扎四项计生手术,尚无一家民营医疗机构获准可开展以上四项计生手术。但近期由市计生委等组织的计生管理联合执法检查中,却发现所抽查的6家民营门诊部中,有4家民营门诊部受利益驱动,未经批准擅自在开展计生四项手术。
8月3日,本报刊出《民营医疗机构违规经营情况多》一文,计生和卫生部门高度重视,为打击违法行医、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两部门近日联合发文以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计生手术。 文件规定,计生四项手术是属于特殊的技术服务,民营医疗机构仅限于开展人工流产手术,不得开展放环、男扎、女扎,药物流产及中期以上引产手术。如果民营医疗机构要开展人工流产手术,也必须严格具备以下条件:20张床位以上并具备输血、抢救能力的综合性医院;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可执业助理医师)并持有效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的技术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书》载明有人工流产手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早期终止妊娠手术室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如须有B超仪、有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有人工流产专用负压吸引器等。民营医疗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后,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审批方可开展人工流产手术,并由卫生、计生两部门双重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