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10月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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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1:58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陈峰)“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昨天,记者从全市检察长联席会议上找到答案,人民监督员将承担监督之责。从10月1日起,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海峰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市检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力,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据介绍,市检察院日前已正式成立的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推动试点工作。近期,各试点单位将进行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市检察院要求,人民监督员产生后,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障人民监督员不受干预地独立行使监督权、充分发表意见。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办案部门、检委会要认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保证被监督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最佳统一。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