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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训练"应依法遏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8:03 法制日报

  魔鬼训练应依法遏制

  郭敬波 侯庆学

  据《城市晚报》报道:8月9日下午2时,有10个人跪在长春繁华的重庆路上乞讨。与其他“乞讨者”不同的是,这10人年龄都在20岁左右,衣着整洁,膝盖下垫着一张报纸,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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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一家公司的新员工。他们说,这是公司“锻炼意志”、“磨厚脸皮”的训练,他们都是自愿接受训练的……

  据《江南时报》报道:今年4月19日,张顺鸽和朋友到“拉斯维加斯”娱乐城应聘保安。张顺鸽被带进一个房间,约半个小时光景,张已不堪“试打”倒在地上,耳朵里流出血来。据说,张是被对方踢中头部所致。经CT检查发现张头颅内有出血现象,医院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于第二天上午对张顺鸽进行了手术治疗……

  近年来,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公司、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效益,对员工进行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技能培训,并美其名曰为培养员工一种新的经营理念,有人称这种特殊训练为“魔鬼训练”。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受训员工为了能得到这份工作或保住饭碗,只得对这种反人性的训练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种“魔鬼训练”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止,雇员“同意”是否就可以成为雇主的免责条件呢?“执行命令”致伤他人也应担责

  在招工过程中“试打”致人重伤,构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些人认为不构成犯罪。产生这种认识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对施打者来说,他会认为自己并非“有意”伤害他人,而只是在执行领导的命令,对被打者进行“抗击打”能力测试,所以自己打人是“职务行为”,出了事应由“领导”担着;二是“试打”前,一般也由组织者对受试人进行了告知并征得其同意。

  诚然,在刑法学上,“执行命令行为”和“受害人自愿”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但是否构成这两种情形有严格的法律条件。

  在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如果执行便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对此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惟命是从”。无论命令的形式或实质是否合法,下级都应当无条件执行,出了问题由上级全部负责。二是“形式审查”。执行人员只对命令的形式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如果形式完备就可以执行,违法内容的责任由上级承担。三是“实质审查”。即不但要对命令的形式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实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内容违法仍要执行,则不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我国司法实务采取的是第三种观点,因为一个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对“上级”负责,还要对社会、对他人负责,如果明知上级的命令是违法的,还要执行,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所以保安“试打”他人同样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保安队长”虽未亲自动手,但指使他人致人重伤,属于教唆犯。“受害人同意”致害人也难免责

  “受害人同意”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人的同意而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经过受害人同意的损伤,是否可以排除犯罪性呢?我国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受害人承诺的损害,对致害人刑事责任的影响有三种情况:一是可以排除犯罪。如“盗窃罪”中的财物所有者的承诺。二是不排除犯罪。如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对方是否承诺都构成犯罪。三是减轻刑事责任的承诺。对外来伤害的承诺就包括在这种情况中,对经承诺受到的伤害,致害人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受害人同意”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受害人承诺必须不违背权利人的意志。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做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辨识事理的能力。二是必须自愿和诚意。在胁迫、强制、欺骗、开玩笑等情况下做出承诺是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是无效的。

  “受害人同意”常见于医疗手术、“安乐死”等情况。而对招收的员工进行“试打”不属于这种情况。首先是员工接受“试打”并不真正出于主动和自愿,完全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对外来伤害行为的一种逆来顺受。二是接受“试打”也并不能说明被打者对被打死或打伤也是出于“自愿”。另外,“试打”把人打成重伤,其程度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致害人不能因此而免责。“魔鬼训练”侵犯员工人格尊严

  人格是人的最高价值。我国宪法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刑法有侮辱罪的规定,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将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同时,人格受辱的员工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现在一些“标新立异”的经营理念却屡屡超越人格尊严的“雷池”,通过近于变态、虐待性的方式,对员工进行“魔鬼训练”。比如“跪式服务”、“人体宴席”、“骂不还口”等等。这些经营理念和职业守则的产生其实是一些公司、企业老板“雇主本位”思维模式的产物,是“奴役化管理”的复生。

  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要得到一个工作岗位相当不容易。劳动者就业竞争激烈,使一些人不得不放弃捍卫人格尊严的权利,屈从于这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职业守则”。

  对违法的“魔鬼训练”和“职业守则”,我们提倡员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位时也应该看到,员工在依法维权的同时,往往要以失去工作为代价。所以加强劳动监督与监察力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及社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建立起政府监察与工会监督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有效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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