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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负伤费用自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8:29 半岛都市报

  本报9月7日讯(记者谷朝明) “干活被水泥块崩伤眼,光治病就花了近三千元,而包工头却拿出‘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的劳动合同来搪塞。”今天,民工小李向记者诉说了此事。

  上午,在李沧区北王村附近一工地干活的小李哭诉,一个月前,他在给墙打眼时,被一小水泥块崩伤眼,幸亏被工友送到医院,才保住眼睛。“可我找到工头让他给报销工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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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费时,对方却说,事先有劳动合同约定出了工伤事故由本人自负。”下午,记者见到了工头张某,并看到了那份“工伤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负”的合同。

  凭着这一纸约定施工方就能摆脱工伤责任?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仕民告诉记者,这种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像小李这样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企业也要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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