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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水费有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8:44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家住江永县,2003年,我新建了一座三层的楼房,一家三口每月生活用水10吨左右。当年,我妻子下岗,利用自家房屋,在一楼做起了粮油生意。今年6月份,县自来水公司到我家收取水费时,却按生活用水一半,经营用水一半收取。我家完全是日常生活用水,怎能按经营用水收取呢?我到县自来水公司询问了解情况。他们回答说,凡是做了生意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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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按经营用水征收,对我家只按一半经营用水征收,还是特殊照顾。请问:他们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依据又是什么?江永县高克文

  记者回复:

  记者就此向永州市城建局进行了咨询。该局负责人称,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在经营中使用到水的,都必须按照经营用水进行收费。在经营中不需要使用水的,不按经营用水进行收费。但是,如果是临街门面用水,统一按照经营用水进行收费。因此,江永县自来水公司并没有乱收费。

  本报记者 史学慧 实习生 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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