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享受哪些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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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8:44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在张家界市某小学食堂做临时工已有十几年了,该校于1996年由某校分离出来,分校前我就在原校做临时工,分校后又在现在的学校做工。每学期开学时,我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均遭拒绝。今年1月底放寒假时,校长分别在教职工、临时工会上宣布:凡干满8年的临时工一律辞退。请问:如果校方清退我,我应享受哪些合法权益?我的工龄如何计算?如
李锡坤同志: 现就你咨询的关于劳动者应享有哪些合法权益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在张家界市某小学食堂做临时工已有十几年,虽然该小学一直未与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长期聘用你做临时工,你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如果校方辞退你,你有取得相关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根据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校方应每满一年发给你相当于你本人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如果校方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你有权要求校方为你缴纳你在校做临时工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社会保险金中由单位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至于工龄是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不论你是否继续做工,都有权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周继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