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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隆鼻招致面部毁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9:56 每日新报

  美发厅私自招揽经营医疗美容业务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36岁的中年女子做完隆鼻手术后面部毁容,这时她才知道为其做手术的美发厅根本就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于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该美发厅及供应原料的某美容院共同诉上法庭。昨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9164余元。但对于原告主张的今后治疗费,因尚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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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另行解决,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待治疗终结后一并予以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收取原告隆鼻手术费用,双方形成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第一被告开办的美发厅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其在履行合同中,使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从第二被告处购买隆鼻针剂的收据,以证明双方存在进货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推翻第一被告上述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另有其他进货渠道,所以给原告注射的“人造骨粉”是第一被告从第二被告处购买的,二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为此造成的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

  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今日主评人:刘文教授

  刘文教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但是对于索赔“今后治疗费用”的情况,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在实践中,提出“今后治疗费”的多发生在伤害案件中。“今后治疗费用”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其数额难以确定。这绝不是说,法院就不再保护被侵权人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通常的惯例是,判令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解决,也就是依法赋予被侵权人再次起诉的权利。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专家档案: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民法学教研室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主要著作:《民法学教程》、《民法概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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