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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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14:20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王某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工作时间为1998年9月至2002年9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至2002年8月时王某被确诊为患有肾结石,需手术治疗。 王某9月份在医院住院期间收到公司向其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将客运公司
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公司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读】 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徐志国):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依据该规定及王某的工作年限,王某应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另外,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其他法定条件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并非劳动合同的终止。 从本案事实来看,王某的医疗期尚未届满而其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