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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 优秀教师不堪诉讼折磨自杀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16:17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王萌

  邱佰春,哈师大物理系1982年本科毕业生,兰西县优秀教师,曾多年在兰西一中和三中教高三毕业班,讲授物理课。死前调入县教育局工作。因一场诉讼的折磨,2003年,他患上了精神病,今年5月23日自溺身亡,时年4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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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西县许多熟知邱佰春案件的人都认为他死得不值。因为就在他死后三个月,法院的一纸裁定下达,邱佰春即将在这场房屋纠纷案中获得还款。

  民间借贷起纠纷,一审邱佰春胜诉

  邱佰春的妻子梁慧珍告诉记者,这场官司起因于民间借贷纠纷。

  1995年,据说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兰瑞公司以兰西县化建公司名义开发兰西县物资楼。当年6月,因资金紧张,兰西县物资综合楼工地负责人李应九经刘兴利(二人均为化名)介绍找到邱佰春借款。邱佰春于1995年6月27日和7月15日分别借给李应九5.1万元和3.5万元,两笔钱共计8.6万元,双方约定该楼竣工后还款,并由刘兴利担保。

  1997年,借款到期,对方未能及时将款还上。双方就借款进行了结算,并重新出了借据。双方约定,1995年6月27日的5.1万元借款结算到1997年6月27日,本息于1998年6月27日前付清,如到期不付,以物资综合楼西数第二个库眼及该楼一单元二楼一套两屋一厨和一套三屋一厨抵债。1995年7月15日的借款结算到1997年7月15日,本息于1998年7月15日前付清,到期不付,以物资综合楼西数二单元二楼一套两屋一厨和一套三屋一厨抵债。

  借款再度到期后,借款方仍无钱支付。邱佰春将李应九、中外合资中国黑龙江兰瑞咨询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丽英告上了法庭。

  1999年8月21日,兰西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李应九、李丽英给付原告邱佰春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22.8万元。兰瑞公司对判决款项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巨额债务难获赔

  一审判决15天后发生了法律效力。梁慧珍说,一审庭审的时候,邱佰春没有雇律师,而是自己出庭。官司打赢了,许多邱佰春在法院工作的学生见到他都向他道贺。但他没想到,此案却远没有完事。

  2000年3月22日,在判决生效半年之后,李丽英向兰西法院申请再审,兰西法院决定受理。

  法院第一次审理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是李应九向邱佰春出具的四张借据,以及1998年6月5日李丽英为邱佰春填写的5.76万元的售楼票据。票据上注明:“上述借款用于基建,以楼顶款按协议执行,甲乙双方在楼房交付时按原则规定条款结清。”

  但法院再审时认为,1998年6月11日李应九持这份售楼票据向邱佰春又借款两千元,原判中以此售楼票据作为原审原、被告重新协议借款,证据不足。在这份新的判决中称,“此售楼票据并不是原审原告邱佰春、被告李应九和李丽英三方在一起协商所形成。而且,该售楼票据违背了李应九与李丽英在1996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销售楼房以财务票据为准’的规定,及1995年6月20日关于成立物资综合楼开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工作原则的请示报告批件中规定的李应九、李丽英个人均无处分楼房权利的规定。因此不能视为重新协议。”

  同时,再审认为,兰瑞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已授权李应九,该授权委托书授予权限为:“物资综合楼,承包开发,质量检查,验收,楼层出售等工作协调,”并不能证明李应九有销售楼房的权利。而且,委托单位兰瑞公司并未盖章,该授权委托书是无效的,故兰瑞公司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判决认定,被告李应九给付邱佰春本金加利息共计23.8万元。而原审被告李丽英对上述借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官司真正打赢了

  实际上,邱佰春再审仍然胜诉,只不过是债务由两被告及开发公司共同承担转成了李应九独自承担。梁慧珍认为李应九作为个人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债务,钱执行不回来,邱佰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败诉方。

  再审时,邱佰春仍然固执地自己出庭。庭审当中,邱佰春嘴唇发白、双手颤抖。休庭后一段时间,梁慧珍发现丈夫走路不灵便,到医院检查为脑梗塞。再度开庭时,害怕丈夫发生意外,梁慧珍请了代理律师。

  “他毕竟是个知识分子,在学校教学,哪经过这么憋气的事。”梁慧珍说。再审判决后,邱佰春借酒浇愁,经常连续一个星期睡不着觉。为了讨个公道,邱佰春提起上诉。

  2001年12月,绥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兰瑞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李丽英任兰瑞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整个集资楼的各项工作。授权委托书以及给邱佰春开具的楼房出售票据,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兰瑞公司对李丽英以兰瑞公司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没有作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兰瑞公司应对李丽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李丽英与李应九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李应九为集资楼施工现场管理员”,故李应九的行为代表兰瑞公司。而该协议书及李丽英给李应九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李应九借款是兰瑞公司借款。且李丽英与李应九为邱佰春开具的楼房出售票据上约定“上述借款用于基建,以楼顶款,按双方协议执行,甲乙双方在楼交付时按原则规定条款结清”。在此之前只有李应九给邱佰春出具的四张借款协议,而没有其他协议,故应认定售楼票据上的“协议”是指李应九与邱佰春的借款协议。因此,李丽英与兰瑞公司应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12月8日,中院判决撤销兰西县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兰西法院一审判决。

  “那几天邱佰春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搬掉了,他逢人就说胜诉了,还给我远在北京的亲属打电话报喜。”梁慧珍说。但是好景不长,一年之后,邱佰春听到了法院又打起执行官司的消息。

  两次裁定结果不同,办案人说原委

  官司打赢后,邱佰春向兰西法院申请执行。这时,据说是已经通过以物抵款买下四套住宅的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了异议。

  据说,该案在诉讼阶段邱佰春提起过诉前保全,法院即对二楼的四户住宅予以查封。被查封人李应九及四个案外人都未提出过复议申请。

  四个案外人以购楼在前查封在后为由,要求终止执行,他们的证据是四张购楼票据。

  2003年,兰西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做出了第一份复议裁定。经审理,法院查明四个案外人的交款凭证上的票据号码和交款时间前后颠倒,不能充分证明和支持他们的复议请求,并当庭驳回了四个案外人的异议。紧接着,四个案外人向绥化中院申请复议。

  绥化中院受理了复议申请,做出了第二份复议裁定。同样是购楼票据的问题,被兰西法院驳回,却在绥化中院受到了采信。12月25日,绥化中院撤销兰西法院的裁定。

  今年9月6日,记者采访了绥化市中级法院复议审查的执行员吕晓龙。据他介绍,在兰西法院审理时,案外人出具的是购楼票据的复印件,而在绥化法院进行听证时,案外人出具了票据原件和会计传票。调查时,他注意到票号和交款时间前后颠倒的问题,但是仅凭这一点无法认定票据是假的。听证时,他也要求邱佰春进行举证,邱也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票据虚假。

  第三次裁定下达前,邱佰春自杀

  复议失败,意味着邱佰春打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所有的努力付之东流。邱佰春的情绪陷入了极度的低落当中。据梁慧珍介绍,那一阵,邱佰春经常自言自语,无缘无故地自己打自己嘴巴,在家里整宿睡不着觉,在地上来回踱步,还不断问自己,“就差这一点儿吗,怎么就不给呢?”语调中充满着自责。

  “你不要这样,官司还没最后输呢,我们还有上诉的机会。”看到邱佰春痛苦的样子,梁慧珍经常开导他。邱佰春意识挺清楚,“你别劝我了,我什么都懂,可我就是转不过来这个弯。”

  今年4月5日,梁慧珍突然接到兰西某诊所大夫的电话,通知她速到诊所陪同患者取药。原来,邱佰春因失眠独自到诊所就诊开药,大夫问诊的过程中发现他的行为异常,就给梁慧珍打了电话。当天,大夫给邱佰春开了三片“三唑仑”和两丸“朱砂安神丸”,看着这两种药,身为兰西县人民医院医生的梁慧珍一切都明白了。

  这期间,邱佰春一直病休在家,由妻子护理。今年5月23日,梁慧珍带着丈夫到哈尔滨看病,下午回到家。14时许,帮助梁慧珍护理病人的亲属带着邱佰春到外面散心,没想到两人在麻将馆走散。15时许,邻居在兰西向阳村兰家窝铺附近的养鱼池里发现了邱佰春,并把他送到了医院。邱佰春死在医院,医生诊断死因是深度昏迷呼吸衰竭。

  “我就不信事实清楚的官司我们就赢不了。”邱佰春死后,梁慧珍为实现丈夫的遗愿走进了法院。不久前,绥化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听证。审理认为,兰西法院在执行时对该四户住宅的现有住房人进行询问时,确有两户已承认是租住被执行人李丽英的房子。而且,案外人所提供的票据是复印件,并未提供原始收据。票据复印件中,开据的时间前后矛盾,大号开据的时间在前,小号开据的时间在后,间隔长达三年之久。因此认定四个案外人购买房屋的证据不充分。

  今年8月2日,绥化法院最终裁定,四案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证据和理由不充分,绥化中院的复议裁定应予撤销,维持兰西法院的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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