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误发牌照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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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2:26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驻沧州记者 李家伟 “问题车”引发官司 2002年4月,吴桥县农民周某、刘某、赵某花费110万元从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沧州分公司买了4部“十通”牌ST3160自卸车,但在施工作业中一直不能正常使用。为此三位农
一年之后,滦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的请求,责令第三人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修车换件的损失2360元,三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6969元,第三人负担51元。 官司扯上车管所 三位农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就在这时,三位农民通过查询发现所买4部车的实际技术参数、说明书的技术参数同原国家经贸委核准的参数之间存在10余处不一致,也就是说,这4部车根本不属于国家审批合格的“十通”牌ST3160自卸车,而是典型的“大吨小标”违规车。三位农民认为这样的车沧州交警支队车管所根本就不能注册上牌。于是他们又在今年3月6日将沧州市车管所推上被告席,要求确认车管所对他们所购自卸车进行的注册登记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撤销沧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2002年4月29日对原告所购自卸车进行的注册登记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车管所二审败诉 一审判决下达后,沧州车管所提起上诉。今年8月3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沧州车管所为被上诉人所购车辆注册登记、核发车牌号,属适用规章错误。最后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9月8日上午,记者与三位农民之一的刘某通了电话,他告诉记者,终审判决的判决书他是9月6日拿到的。刘某说,买这4部车他们三个人都从银行贷了款,谁也没想到事情成了这个样子。他还表示,与经销商的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