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儿交钱签协议儿为退款打起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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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4:23 新晚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隋妍 记者 姜学峰)父亲以儿子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小李是新加坡某科技公司高级技师,因工作原因一直在国外居住。2002年8月,小李的父亲老李与哈市一家信息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小李自愿定居澳大利亚,并以小李的名义交给信息公司保管费8240元。2003年5月,老李向该信息公司致信说,因小李还需要继续留在新
一审法院认为,老李以小李的名义与信息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信息公司收取的8240元保管费,是法律咨询服务费及国外律师费用,信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小李进行了法律咨询服务,小李要求返还保管费,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其请求不予支持。 小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小李不在国内,老李代小李签协议,信息公司有理由相信老李有代理权,故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信息公司并未向小李提供相关服务,所以本案不属于协议中约定“中途撤出申请”的情形,根据公平原则,信息公司应返还小李8240元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