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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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7:4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荣梅实习生庄倩)今后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处罚错误的,将有“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形包括:处罚对象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没有法定处罚依据;适用依据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过错责任人不配合调查,干扰或阻碍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或者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