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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7:4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荣梅实习生庄倩)今后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处罚错误的,将有“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形包括:处罚对象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没有法定处罚依据;适用依据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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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和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办法》规定,在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在价格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并最终生效的;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导致行政赔偿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等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认定为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离岗培训;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其他处理形式。

  过错责任人不配合调查,干扰或阻碍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或者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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