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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银行2560万 “浙江第一贪”被执行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9日电浙江省义乌市的同胞兄弟刘俊峰、刘伟峰贪污中国建设银行义乌支行2560万元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刘俊峰死刑;判处刘伟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俊峰执行死刑。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0年5月到2002年7月,刘伟峰利用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市支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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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经营科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提供相关贷款空白手续,伙同刘俊峰以虚假的义乌市顺发物资经营公司名义填写借款合同,并模仿建行义乌支行相关领导签字,盖上私刻的印章,共同伪造贷款审批表、大额取款审批单、转账凭证等相关贷款手续,到建行义乌支行办公室骗盖了支行公章及支行行长印鉴,先后6次从建行义乌支行骗取资金共计2460万元。

  2002年7月17日,刘俊峰、刘伟峰又采取相同手段,骗取银行资金1000万时,因被发现而未遂。2002年7月18日和19日,刘伟峰、刘俊峰先后被抓获归案。

  2001年11月,刘伟峰在经办正常贷款业务过程中,套取本行有关负责人的签字、骗盖本行公章,以义乌市顺发物资经营公司贷款名义骗取银行资金100万元。这样,刘俊峰、刘伟峰先后从建行义乌支行共骗取资金2560万元,除了460万元以后贷归还前贷外,其余非法占有的人民币2100万元均用于澳门等地赌博及挥霍。

  案发后,刘伟峰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刘俊峰。司法机关共追回赃物折价及赃款计人民币106万余元和港币5900元。

  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刘俊峰死刑;判处刘伟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人不服,均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金华中院向被告人刘俊峰送达了裁定书,公开宣判后对其依法执行死刑。(赵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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