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房产,再婚夫妻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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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1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丈夫的住房被拆迁后,夫妻俩投入2万块钱安置到两套新房。而丈夫认为这两套新房仍为其个人财产,并擅自作主将产权证办在儿子名下。妻子不服,将丈夫和儿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这两套房产也拥有产权。 1990年,王成(化名)的发妻因病去世,当时他们的儿子王强(化名)才14岁。1992年年初,43岁的王成经人介绍,结识了邻村的李花(化名)。李花比王成小两岁,不久前与
王成的住房是他父母在王成工作后买给他的。结婚时,李花曾要求王成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但王成没同意。今年初,王成的房子拆迁。根据原住房面积,又补交了2万多块钱,王成安置到两套房子。但在办理产权证时,王成没和妻子商量,将这两套房子都办在了儿子名下。 李花得知新房的产权证已办好后很生气,质问丈夫为何不跟她商量。但王成却说,被拆迁的房子是他父母买给他的,属于婚前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儿子是自己唯一继承人,把产权证办在儿子名下没什么不对。 但李花说,安置新房时出的那2万块钱,她也有份,新房拿到了,她也应分得产权。此外,她还担心,王强毕竟不是她亲生的,万一成家后,把她赶出家门,她就无家可归了。 李花为了把自己的名字写上产权证,一直和丈夫商量,但王成始终不让步。无奈,李花将丈夫和继子告到了法院。 律师点评 房产如何分割 法无明文规定 丈夫认为因他的房子拆迁,才安置了两套住房,因此,这两套房子理应归他;而妻子则认为,这两套安置房是他们夫妇又加了2万块钱才换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两套房产究竟是丈夫独有,还是归夫妻共有? 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春昨对记者说,此案中,对于丈夫王成的个人财产中加入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 但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和制度,非财产所有人对他人的原财产,投入了新的财产和一定的劳务,从而使他人的原财产增值,投入新财产和劳务的人有权要求与原财产所有权人分享增值后的财产中的合理利益。就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那么增值的部分就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但另一种不同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仅因加入了2万块钱,就将王成的个人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民法公平精神。对于加入2万元的收益,王成可以给予李花一定的补偿。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