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下法院审结首例“离婚逃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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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1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付晶 记者 殷骏)丈夫欠债被起诉,立即和妻子协议离婚,把财产全部让给妻子。近日,白下区法院对一起追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前妻也要承担还款责任。据悉,这是本市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判决的首例债务确认案。 2002年,某公司因资金困难,欠下另一公司30余万元债务。当时约定,由该公司法人
可是,这份调解书却一直无法得到履行。原来,2002年年底,姚某就突然和妻子毛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中,姚某把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均给了毛某。同时还约定,婚内各自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 由于姚某没有还款能力,此案被迫中止执行。 今年4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正式实施。该解释规定: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毛某就被姚某公司的债主告到白下区法院,债主要求她为前夫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毛某无法证明前夫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时的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是法院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姚某的这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两人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婚内对外所负债务与对方无关,但这个约定事先并不为债主公司所知。因此,毛某要承担前夫姚某所欠债务的连带还款责任。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