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过户 陪了房屋又吃官司后悔莫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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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2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9月9日消息(记者焦健曹美丽通讯员李成文)家住宁波余姚的胡某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时后悔不已,由于自己购房时的疏忽,她不仅要将自己已居住了8年的房屋返还给他人,还要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 原来,胡某于1998年以9万元的房款从叶某委托的余姚市南大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因该公司倒闭,胡某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5月,叶某的母亲即原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因此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胡某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故系无权占有、使用此房屋,故作出了该栋房屋归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即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不符,理由不足,故维持原判。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