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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名女子被警察脱光搜身 民警称合法律师称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43 青岛新闻网

  事发东莞市万江某商场,被搜身的两名女顾客与办案民警各执一词,律师称此行为违法

  9月2日,东莞读者王先生报料称,他的两个亲戚刘女士和谭女士在东莞市万江区某商场购物时,一女顾客陈小姐怀疑她们偷了她的钱包而报警,前来处理此事的警察带着一位女子,在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在该商场的仓库内,勒令两人脱掉全身衣服,以示清白。在采访过程中,两个当事人还向记者介绍了具体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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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负责办案的东莞市万江派出所李姓民警则称,他是因失主陈小姐的指证,临时通知一位女同事搜查她们,但绝对没有要求脱她们的衣服进行检查。该民警还称自己是依法例行公事,有权搜查他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该办案警员的做法不规范,有过失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执法人员在盘查和搜查嫌疑人时,对一般的纠纷性事件应充分考虑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伤害。

  目前,双方还在僵持之中。但遭受脱衣检查的两位女士称,将起诉脱其衣搜其身的人士,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

  当事人:被冤枉还被要求脱光检查

  谭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湖南洞口人,在东莞某建筑工地做建筑工。当晚20时许,她与同村刘女士等三个姐妹,并带着3个小孩,一起在东莞市万江区某商场购物,准备第二天回老家送刚考上大学的儿子去学校报到。准备付款时,一位抱着小孩的30岁左右的女士通过谭女士11岁的小孩找到她,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怀疑谭女士等四人偷了她的钱包。双方因此当场发生口角。

  谭女士说,商场的保安让她们付款后,在商场的门外处理纠纷,并同时报警。赶来的一名男姓警察带着治安队员让她们当场将自己身上的东西拿出来让其检查。“他不相信我,便把我们带到商场后门的一个仓库里,并打电话让一个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穿制服的女子搜查我们。”

  “当时,他们把我们四个女子和三个小孩一起带到商场后门的仓库外,一个穿警服的人要求我们脱衣接受检查,并对我们说:‘要你们脱就脱,我有权利要求你们脱衣服检查。’然后,让我们一个一个进去接受那名女子检查。”谭女士说,“那女的要我把衣服脱了,上衣全部脱到脖子位置,裤子及内裤脱至脚腕,她用手捏了我的文胸,还让我将内裤的拉链也拉开给她看。”

  刘女士是第二个进入仓库接受检查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她一进仓库后,便对检查她的那名女子说:“脱衣服可以,但你们要承担责任……”脱光衣服检查完后,刘女士一出来便开始抗议。她把手里提着的买的东西全部扔到地上,嚎啕大哭起来,要求他们给她一个说法。这时,在场的警员告诉她们,其他人不用搜查了,经过检查确定她们没有偷他人的钱包,可以回家去了,并让指证她们偷东西的陈小姐向其道歉说“对不起”。

  被脱衣检查的刘女士和谭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晚她们和赶来的亲友一起在该商场门口坐了一整夜,多次报警皆无人处理。她们称她们的人格受到了侮辱,要到法院起诉他们,并要求肇事的陈小姐当面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而谭女士11岁的儿子王平则告诉记者:“我和妈妈在一起买东西,突然有个女的拉住我的手问‘你看见我的钱包没有’,我说没有。她问大人在哪里,我便把她带到在前面买东西的妈妈面前。后来她们发生了强烈争吵,被警察带去搜身。”

  王平说,他们3个小孩绝对没有看到那钱包,只是一心哀求大人给自己买东西。“我们是清白的,被冤枉了。”他说。

  商场:提供房间但没参与搜身

  谭女士等四人告诉记者,当时她们是在该商场一个领班的办公室后面的仓库被搜身的,并怀疑搜身的女子是该商场的工作人员。

  该商场防损主管欧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她们都是商场的顾客,在商场里发生纠纷后,为了不影响商场购物环境,所以商场的保安员立即进行了调解,要求她们付款后到商场外面自己解决。“因她们一直纠缠不清,保安才报了警。警察赶到后,我们就没有插手管这件事了。由于谭女士她们不愿意到派出所处理问题,值勤警察才叫我们找个房间给他们用。”

  关于搜查过程中有没有脱衣服,他表示没有看到,不知道具体情况,并保证说,“检查两名女顾客的女子绝对不是商场的员工。”

  警方:有当事人指证搜身合法

  在派出所,当晚负责处理此事的李姓民警向记者表示,他们都是依法办案,并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该民警称接到商场报案后,他立即和7名治安队员赶到现场,“由于几个‘嫌疑人’拒不合作到派出所处理,我只好在商场里找个房间处理问题”。

  该李姓民警还称,他们对她们进行搜身,是经过她们同意的,搜查她们的是他的一个女同事。“我绝对没有让她们脱光衣服,只是让女同事把她们一个个叫进去让她们自己解开衣服检查。而且,“女警员”在搜身时,仓库的门是关着的,他则站在门外。“警察在有当事人指证的情况下,搜身是合法的。”他向记者解释说。

  当记者提出要采访该“女警员”时,他表示该女警是上级的警员,要请示上级负责人,不便采访,并拒绝向记者提供其姓名和职务。

  他还解释道,由于当时太晚了,他考虑到自己搜查不方便,就打电话让一女警从家里赶到现场协助搜查,所以没有穿制服,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

  律师:办案警员过失侵犯他人人身

  东莞市莞诚律师事务所龙元富律师表示,办案警员的做法属于执法不规范,有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他同时表示,执法女警的身份难以确定,如是正常的值勤,应依法佩带和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为违规值勤。

  该律师称,由于搜查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有些人的法制意识淡漠,在工作或生活中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比如超市中的保安搜查未成年人消费者,学校老师搜查学生,个体老板搜查工人,执法机关不出示搜查证件等。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独犯了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个人法律责任。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要从重处罚。

  东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王创辉则表示,警员在执行如打击贩卖毒品等重大刑侦时,可依法详细检查嫌疑人的身体;在一般的纠纷案件中,应充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文明执法。该办案警员的做法严重违规,应予追究有关责任。

  “搜查”的法律权限

  搜查,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其任务在于发现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查时要依法进行,即办理搜查手续,由有关领导批准后,填写搜查证,在搜查时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搜查人员才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其他任何无证搜查,被搜查人都可以当场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相关案件

  工厂丢铜料千余工人遭搜身三天

  今年7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某五金厂发现铜料失窃后,连续三天安排保安对该厂的1000多名工人进行搜身。被搜身的工人报警后,工厂的经理才停止非法搜身行为。

  报料的张先生称,该厂平时进行五金加工制造,因此有大量铜料。以前也出现过铜料失窃的事,但工厂从未大规模搜查过。当天下班时,工厂的大门被关了,旁边站着几名保安,工厂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厂发现铜料失窃,希望大家配合,接受搜查,尽快帮厂方找回铜料。

  随后,男保安开始搜查男员工,女保安开始搜查女员工,保安用手直接触摸员工的身体,引起工人们的强烈反感。此行为持续了三天,对1000多名员工进行了搜查,但未找到失窃的铜料。

  低保员强行搜取3.5元被判3年

  今年3月27日,重庆市低保员张国海在抓住两名乱张贴广告者后,竟强行搜去其身上3.5元人民币。近日,重庆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国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

  据了解,张国海原是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村居委会的一名低保员,负责清理辖区内楼房墙面上乱写乱画的字和乱贴的广告。一天晚上零时许,张国海从外面回家时,走到自己负责清理的楼道处时,发现有两个人正在张贴性病小广告,他当场将其抓住,并从两个人身上搜出了仅有的3.5元钱。然后,他押着两人找到其雇主,要求雇主拿出400元人民币私了,否则就交给“城管”部门处理。雇主当场答应了他,并同意跟他一起到银行取钱。途中,一乱贴广告的男子报了警,张国海随即被警方抓获。

  重庆市检察院以张国海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国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搜身索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宣布判处张国海有期徒刑5年,缓刑5年。

  本版撰文/时报记者 尹仁祥 周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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